劳动法苑 | 劳动者符合退休年龄又没有缴纳社保,遇到工伤怎么办?
案情概述
小美生前系七星公司职工,2020年1月21日,七星公司以在职人员辞职为由,为小美网上申请停保。次日,小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得知这一消息后,七星公司财务立马为小美在网上申请续保,希望能够分散公司风险。
就小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美系七星公司职工,其所受伤害为工伤,且工伤死亡。2020年7年23日和2020年10月30日,用人单位七星公司两次向当地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10月30日,当地工伤保险中心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小美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受理的条件。
小美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信息显示,小美台账年月为202001的月缴费明细(参保证明),显示有具体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缴费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以及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小美台账年月为202001的月缴费明细(参保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七星公司已经为其职工小美缴纳了2020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地的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收到小美家属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受理并支付相关待遇,具体金额,应由当地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法核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当地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且责令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核实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并向小美的家属支付。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判决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称:小美1970年1月21日生,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22日,刚好年满50周岁。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普通工种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小美属于年满5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的类型,当天刚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小美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七星公司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用人单位七星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该人社部规章针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非应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规定。死者小美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且当月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应向小美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
律师提醒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前往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在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核实具体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积极维护劳动者及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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